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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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
(2)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定期向社会公示。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
1、建设单位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讯息工期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
(3)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
(4)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
(6)工程肢解发包情况;
(7)设计变更的程序;
(8)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2)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
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3)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5)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
(6)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7)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
(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9)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
(10)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11)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1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13)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
(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
(3)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4)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5)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6)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报告的签字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是否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质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