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更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质量部门,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施工单位以上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以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理单位不良行为的记录: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3)28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