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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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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机构规定要求向备案机关报送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综合性文件,是工程竣工备案的必备条件。

  9.2 质监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9.3 《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9.4 《监督报告》应反映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物质量状况。《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7)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9.5 《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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