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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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8.2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8.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8.2.2、质监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8.2.3、质监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8.2.4、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事故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8.2.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8.3.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8.3.2 质监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8.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2)质监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 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质监机构在验收过程中,应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8.3.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广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责任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己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