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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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质监机构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质量监督抽测的重点是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
(2)质量监督抽测的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4)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质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6)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中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中的桩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桩、柱、梁、板、墙、预制混凝土件等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的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位置、强度以及混凝土板的厚度;
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工程中的功能性试验。
(8)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方法:
(1)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回弹超声综合法、贯入法、拔出法等;
(2)钢筋的规格、数量和保护层厚度,可用目测、局部破损、尺量法,电磁法和雷达法等;
(3)构件的几何尺寸,可用尺量法、激光测距仪等;
(4)原材料、构配件,采用现场封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
(1)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应进行抽测;
(2)主体结构: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
(3)同一标段且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多个单体建筑,不少于一层;超过1万平方米时,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层,不足1万平方米时,按1万平方米计;
(4)每层每个抽测项目少于2个构件;
(5)原材料、构配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质监机构应对同测的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和归档。